1.1計劃緣起
1.臺北市12個行政區皆有運動中心營運,由於「平價的消費與五星級的運動設施」等特點,已獲臺北市民普遍接受與讚賞。且均委由民間企業經營,非但有效經營運動設施服務民眾,其經營權利金也可償還投資資金,且無須由政府負擔營運人事費用,符合國家體育政策施政目標。
2.運動中心在臺北市實行成效頗受好評,推廣到其他鄉鎮縣市須考量各地差異條件與地方之特色,評估有利營運之設置內容與規模,才能將此政策持續推廣。
3.行政院體育委員會將以專案計畫整合各種資源,並輔以經驗交流與激勵等相關機制,輔導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規劃各地之「國民運動中心」。
1.2計劃目標: